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中,配音演員殷某展現自己的聲音被AI技術復制,并在某科技企業運營的平臺上銷售。殷某因此起訴了該科技企業、軟件公司和文化企業,指控他們侵犯了自身的聲音權益,并要求阻撓侵權、公開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軟件企業僅使用了殷某的聲音開發涉案的文本轉語音產品,該AI合成的聲音與殷某自然的音色、語調、發音姿態高度一致,足以使得普通人將其與殷某本人聯系起來,辨認出殷某的身份。因此,殷某的聲音權益保護范圍包括了本案涉及的AI合成聲音。文化企業雖對錄音制品占有著作權等權利,但并未獲得授權他人對殷某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在未經殷某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軟件公司AI化其聲音的行為缺乏合法權利來源。因此,文化企業和軟件企業未經許可使用殷某聲音的行為構成了對其聲音權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斷定科技公司和軟件公司向殷某公開賠禮道歉,文化公司和軟件企業配合賠償殷某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25萬元人民幣。
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國內法律對人格權益的全面尊重和保護,明確了聲音算作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受到法律保護。對錄音制品的授權并不囊括對聲音AI化的授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授權他人AI化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隨著AI語音合成技術的廣泛應用,聲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象越來越通常,法院的判定為新技術的應用劃定了邊界,同時強調了保護人格權益與引導技術向善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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