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在路上行走時突然被一只從高空飛落的公雞砸傷。事后,鄧某某映現公雞的飼養人黃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方法,導致公雞飛出陽臺撞傷他人,因此要求黃某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樂昌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黃某作為公雞的飼養人,疏于管理并未采取安全法子,導致公雞傷害了鄧某某,因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斷定黃某賠償鄧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法規,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嚴峻遵守飼養動物管理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方法,以避免類似的安全事故發生。
因此,根據法院的判定,公雞傷害他人的責任應由公雞的飼養人承擔,并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