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重大案件,并全額支持了權利人新疆烏蘇啤酒企業的208萬賠償請求。江蘇高院在二審中也維持了原判,彰顯了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
原告新疆烏蘇啤酒企業自上世紀80年代起便開始了“烏蘇”牌啤酒的生產之路,并陸續獲得了多個相關注冊商標的權利。通過數十年的精心打造和持續宣傳,烏蘇啤酒在我國市場上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和效用力,多次榮獲新疆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的榮譽。萬分是其紅罐裝烏蘇啤酒,自2023年起便成為市場上的熱銷產品,備受消費者喜愛。
然而,近年來超市上顯示了被告某啤酒企業加工的“鳥蘇”牌啤酒,其包裝裝潢與原告的紅罐裝烏蘇啤酒極為相像,激發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此外,被告還臆造了“鳥蘇”當成企業字號,一步步加劇了商場競爭的不公平性。
南京中院在審理此案時,深入剖析了被訴侵權產品的標識、包裝裝潢以及企業字號等多個方面。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標識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高度相通,且在明知原告產品知名度和作用力的情況下仍進行效仿,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被告臆造的企業字號“鳥蘇”與原告公司字號“烏蘇”高度近似,存在明顯的“搭便車”意圖,相仿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南京中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定被告賠償原告208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定,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但江蘇高院在二審中維持了原判,再次確認了原告的知識產權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投訴)